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26执异2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贵州德恒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JGKG57,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商业中心5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秦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全平,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乌当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铁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1777277823,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幸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书学,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德恒路桥有限公司麻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BEPLXP,住所地独山县麻尾镇南门村新寨组。
负责人:秦兴。
本院在执行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与贵州德恒路桥有限公司、贵州德恒路桥有限公司麻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0)黔2726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贵州德恒路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对本院作出的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贵州德恒路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贵州德恒路桥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贵州德恒路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进
审 判 员 张 明
审 判 员 莫义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艾
书 记 员 姚茂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