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重工有限公司

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361号
申请人: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大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西,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兵,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82,472.5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82,472.5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