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679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11号。
法定代表人:纵瑞原,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2号6层621-1。
法定代表人:于上朝,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46713.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2月27日,本院出具(2022)京0114财保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46713.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46713.62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臧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