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盛文体科教装备有限公司

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盛文体科教装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2061号之一

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建材路新天地橱柜大世界A栋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373516586。

法定代表人:李坤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贵州恒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梅,贵州恒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11461389。

法定代表人:王伦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盛文体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路苇子坑149北场9幢一层1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2267535X4。

法定代表人:向胜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盛问题科教装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5.1元,减半收取7482.55元,由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詹正东

人民陪审员  周亚丽

人民陪审员  张治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璟

书记员陈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