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2061号之一
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建材路新天地橱柜大世界A栋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373516586。
法定代表人:李坤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贵州恒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梅,贵州恒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11461389。
法定代表人:王伦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盛文体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路苇子坑149北场9幢一层1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2267535X4。
法定代表人:向胜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盛问题科教装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5.1元,减半收取7482.55元,由原告贵州夏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詹正东
人民陪审员 周亚丽
人民陪审员 张治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璟
书记员陈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