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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与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12447号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住所地西咸新区。 经营者:刘某,男,×日出生,某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于×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元的财产。×日,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