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2965号
原告:青海坦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拦隆口镇千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6MABJ9D9U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天擎壹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北路85号展大大厦1单元8层1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4253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坦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擎壹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坦荡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坦荡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坦荡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青海坦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