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202民初2055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汉庄村5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9659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北路85号展大大厦1**8层1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4253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