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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诺实业有限公司、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民初1471号 原告: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与被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18)陕0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后,盛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陕民终920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原告盛兴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撤回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盛兴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77600元,应收取64780元,由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12820元予以退还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