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民初1471号
原告: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与被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18)陕0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后,盛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陕民终920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原告盛兴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撤回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盛兴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77600元,应收取64780元,由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12820元予以退还陕西盛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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