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2执7669号
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木业有限公司、郓城恒森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木业有限公司、郓城恒森木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15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省**木业有限公司、郓城恒森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85122.7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2执7669号执行案件(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15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