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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某某诺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8民初514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大厦XX**XX层XX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