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5273号
原告:金鹊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鹊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金鹊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38,000元(以下币种同)及违约金11,400元(此后损失以38,000元基数,按年利率的6%,从2019年12月14日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全部款项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从事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等服务的企业。2019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就“2019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维高峰论坛”活动事宜签订了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作为该论坛活动的组建方,为活动的进行成立项目组,并为作为签约赞助企业的被告提供会务、展览展示等服务(具体包括提供活动展台、食、茶歇、媒体及会刊宣传等等服务)。被告则应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所有款项,以便原告协调安排工作,合同约定费用为38,000元。除此之外,合同还就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均做出了相应约定。上述活动为期两天,召开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至14日,活动地点在广州。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保证论坛活动的顺利高质量的完成,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却一直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理应依约履行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但被告拖欠合同价款的行为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造成原告损失,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及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能体现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协议管辖无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有关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该约定管辖优于法定管辖。双方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如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诉讼或程序,均由组委会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提出合同系原告提供格式条款,本院认为,该约定管辖条款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如仅因为经营者订立的条款系格式条款,而不考虑具体案情就直接认定该条款系加重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进而认定管辖条款无效,则变相剥夺了经营者本应享有的协议管辖之权利。因此,双方约定以组委会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合同上组委会指金鹊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或其为该活动成立的项目组,因该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而本案货币接受一方为原告,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也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