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3109号
原告: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马涌直街103号2楼(B1、B2、C部分)自编201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1819H。
法定代表人:禤耀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珠光鼎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802-806房及9-19层(部位:1505房、1504房自编之二、1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MQT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珠光鼎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符 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