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潮河镇后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1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翠园-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847292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后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后魏家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潮河镇后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日仲字第1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11执10号。 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到镇财政所、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鲁11执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后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潮河镇财政所(经管站)资金102万元;冻结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后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五莲县潮河镇大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在山东五莲农商银行潮河支行9110111031542050000461账户存款102万元(实际冻结66.65元)。同时,经全国法院查控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活动,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20年4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