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9005民初1482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6元,减半收取计6653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