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67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上****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885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UFK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6069693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司)、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司、**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上****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