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

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浙江翔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1执2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上海国际汽车城**部件配套工业园区园国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3239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翔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朝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7759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翔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3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翔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87649.3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另案变卖被执行人浙江翔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街道××号的房产(权证号:××号)、土地【土地证号:海国用(2005)第41055030**号】及机器设备(废气处理设备除外)等财产,本案经参与分配已执行到位25546元,同时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诉讼费2026元、执行费2715元,本案余款162103.3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浙江翔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翔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