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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上海艾骏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4993号 原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骏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香川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