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3100号
原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园国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3239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