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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73知民初398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园国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昆山雅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6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昆山雅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凌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