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1273号
原告: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普安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建中,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计1582元,由原告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