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3财保46号
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交通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奎,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基金、债权等)限额保全1200000.00元;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总部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奎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总部为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谢奎名下银行存款、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限额12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