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3财保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奎,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川082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谢奎名下银行存款、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限额120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奎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除保全申请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奎名下银行存款、财产1200000.00元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