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保81号
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恒安爆破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82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限额在1200000.00元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对登记在**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限额在1200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9)川082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