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普岭乡固周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1322民初1511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原告:***,女,生于1968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普岭乡固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营山县普岭乡固周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男,生于1962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被告:***,男,生于1970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被告:***,男,生于1971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2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被告:***,男,生于1967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被告: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兴隆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67837052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普岭乡固周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7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普岭乡固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第一次审理,本院依法追加***、***、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为本案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普岭乡固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8万元(具体数额以委托鉴定确定为准),本案所涉诉讼费、差旅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2009年在修建砖混结构住房一层,2013年加盖第二层,修建及装修共花费约80万元。2014年固周村将村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被告***,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雇请被告***在原告房屋对面的山坡上爆破采石,用于村道路建设建材。因被告***填充炸药数量太多,爆炸山体产生的巨大冲击波造成原告房屋部分玻璃震碎,二、三楼墙体出现裂纹。2016年初,随着雨季来临,房屋渗漏更加严重,原告方知,房屋顶层防水结构,已经被爆破采石所损害。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破坏,原告立即阻止被告继续爆破,原、被告经现场查看,被告确认原告房屋墙体开裂是爆破所造成。但为了完成道路硬化施工,被告***与***承诺,待爆破结束后铺水泥路前,一次性由被告***、***与原告协商解决。据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6日,达成了《协议》。时至今日,被告的道路工程一直停工,原告房屋的损失一直未解决,经与被告协商,均相互推诿。故诉至法院,请作前列请求判决。 被告固周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工程是承包给乙方承建,安全事故责任都划清楚了的。爆破地点离原告家有300米远,爆破是包给爆破公司的,爆破员是专业人员,不存在装炸药过量,原告的房子的问题是地基不稳定造成的,也没有房管局鉴定房屋损害原因。***只有监管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工程是被告***承包的,***请被告***打片石,***从***那里按照方量购买,爆破公司对爆破现场进行了勘察设计,对爆破负责。***提供爆破地点,***、***是帮***协调村民、赔偿青苗损失等事宜。 被告***辩称:被告***是在被告***那里做事,被告***与***是先后分次施工,被告***去看房屋时,就发现原告房屋有了裂痕,也不清楚是不是***施工时爆破造成的裂痕,也不清楚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被告***住在消水,离原告家很近,原告经常找***,***为了顺利施工,就给原告出具了协议书。 被告***未发表辩称意见。 被告***辩称:因为其他原因,比较忙,就没有再做这个工作,就推荐***来做这个事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普岭乡固周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工程承包人与被告***签订了《营山县普岭乡固周村村通水泥路建设合同》,被告***承建固周村部分村组道路。被告***经案外人***引荐,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完成降坡及石料加工作业,被告***按照65元、70元一方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加工生产的碎石、片石,用于修建公路。被告***作业一段时间后,将下余降坡及碎石加工作业交由被告***实施,由被告***与被告***结算。被告***与被告宏盛公司达成协议,将降坡及取石所需要的爆破作业交由宏盛公司完成,被告***、***分别与被告宏盛公司就各自在降坡及石料加工作业期内所完成爆破作业进行结算。被告***在其施工期内与参与了被告宏盛公司爆破操作。被告***辅助被告***、***选择爆破地点,协调村民关系,处理青苗赔偿等问题。2016年7月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达成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现普岭乡七组因修公路需要爆破片、碎石和降坡,施工中给甲方房屋造成了裂缝,因还要施工,待爆破结束、铺水泥路前一次由乙方和甲方协商解决”。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裁决。 原告于第一次庭审时,就其房屋楼面防水处理及三楼室内装修装饰所需费用申请评估,本院通知原、被告于2019年7月8日下午3点半在本院选择评估机构,原告未参加。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单位或个人侵犯他人财产的,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将道路修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本案石料加工虽是按方量计价,当事人主张为买卖关系,因在石料加工特定的场地及加工品用于道路建设,故石料加工作业也应与降坡作业认定为道路建设施工的一部分,被告***与***之间,被告***与***之间建立了道路建设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所产生侵权,理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但被告***、***、***、***所建立的发包分包合同,因合同相对方为自然人,缺乏工程建修相应资质,应对施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宏盛公司为爆破施工的权利义务人,但在爆破施工作业中,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被告***也参与爆破操作,违反了特种爆破施工作业的禁止性要求,被告宏盛公司、***在危险性、危害性以及违法性上具有共同过失的认知,应对施工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并非合同当事人及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综上,被告***、***、***、***系适格的被告。原告据与被告***达成的《协议》,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提供的防水处理收据真实性存疑。原告诉讼请求8万元赔偿款(具体数额以委托鉴定确定为准),并进行了评估申请,但原告经通知选择评估机构,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评估主张。故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数额,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