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终4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6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68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岭乡固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营山县普岭乡固周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2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0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1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2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7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兴隆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67837052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普岭乡固周村村民委员会、***、***、***、***、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