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322民初1011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女,生于1968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员会(原营山县普岭乡固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营山县普岭乡固周村。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生于1962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生于1970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生于1971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生于1967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员会、***、***、***、***、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依法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川132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川13民终4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会的负责人***,被告***、***、***、***,被告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的维修费用人民币约8万元,及原告的误工费、差旅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均系原营山县普岭乡固周村**村民,原告经申请批准后,于2009年在原普岭乡固周村7组修建了砖混结构的住房一层,2013年又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两层,最终建成两楼一底的住房一座,竣工后,二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精装修,作为家人居住、生活使用。因修建和装修,二原告先后花费资金约80万元左右。2014年,被告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员会以村民集资、申请政府补贴的方式决定对该村连接第1、7、8、9、13组村道公路进行硬化改造,并将该工程的施工发包给被告***。被告***在施工中,雇请被告***在原告房屋对面的山坡爆破采石,用于村道公路硬化建材,因爆破操作不规范,产生的巨大冲击波将二原告的房屋部分窗户玻璃震碎,二、三楼墙体出现裂纹。2016年初,原告发现已装修的三楼墙体开始出现发霉,屋面渗漏严重。自此原告方知,原告的楼房因被告爆破采石产生的冲击波将屋顶防水结构损坏。原告遂找到被告,被告确认房屋墙体开裂系爆破采石造成,为完成村道硬化施工,被告***与承包人商议后承诺,待爆破结束铺水泥路前,由被告***、***与原告协商处理,原告与***并于2016年7月6日书立协议一份。协议签订后,村道公路硬化工程停止施工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原告房屋受损事宜,被告均相互推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涉案村道公路硬化工程系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员发包给***具体承建,双方签订了合同,原告称爆破导致其房屋受损,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员知晓后,也组织调解过很多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方认为原告的房屋墙体产生裂纹、漏水等主要是因其修建时地基不稳固,且私自加盖两层导致的,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与爆破无关,即使有关联,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员作为发包方也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被告***答辩称,涉案村道公路硬化工程是由我实际承建施工,***只是挂名代我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我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又将采石、铺路等分包给***,***又找来***一起进行采石、铺路等。原告的房屋受损是否是爆破引起的,需要进行鉴定,我方认为是原告房屋本身质量存在问题,不是爆破引起的。即使是因爆破引起的受损,其主张的维修费用过高,需要维修的防水及墙面粉刷所需价款,根据现在的市场价格看,维修费用加上原告的误工费、车旅费等损失,合计不应超过25000元,被告***愿意承担原告损失的35%。
被告***答辩称,我去爆破的时候原告的房屋已经有裂缝了,并且爆破点距离原告房屋距离较远,其房屋裂缝、漏水不是爆破造成的;给原告出具的协议是真实的,原告以房屋受损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失,为了顺利完成施工,我遂向其出具协议一份;若认为原告的房屋问题与爆破有关,原告的损失也不应超过25000元,我愿意承担原告损失的30%。
被告***答辩称,涉案村道公路硬化工程虽是以我的名义承包,但实际我只是名义承包人,实际承包人是***,我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答辩称,***承包修建涉案村道公路硬化工程过程中,***将采石铺路的部分分包给我和***,我做了部分爆破采石,后来***也做了部分爆破采石,***按照每立方米60元跟我结算,我和***都是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但涉案工程的爆破采石是以我和***个人名义做的,与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若本案认定爆破与原告的房屋裂缝、漏水等问题有关联,原告的损失不应超过25000元,我愿意承担原告损失的35%。
被告营山县宏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爆破、采石等事宜是被告***、***负责,我公司并未参与该工程,也未参与爆破、采石等,我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在原审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人证言、照片、协议、票据等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车票;各被告在原审中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交新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组织各方对房屋现状进行了现场勘验,形成勘验笔录和照片;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签订《营山县普岭乡固周村村通水泥路建设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固周村部分村道公路,但实际被告***并未参与该工程建设,实际承建人是被告***,***仅是以自己名义代***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对涉案村道公路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与被告***达成协议,向***购买加工生产的碎石、片石等用于建修公路。***取石过程中进行了部分爆破作业后,将剩余爆破作业交给被告***完成,***在完成爆破作业过程中,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墙体产生裂缝,认为是爆破造成的,遂要求被告方进行赔偿,2016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载明普岭乡七组因修公路需要爆破,施工中给原告房屋造成裂缝,因还需要施工,待爆破结束、铺水泥路前一次由原告和被告协商解决。此后原告的房屋又发生渗漏等问题,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房屋楼面防水及三楼装饰装修所需费用申请评估,但原告在法院通知其到院选择评估机构时,未按时参加,法院依法作出(2019)川1322民初1511号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2019)川13民终4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房屋受损是否因爆破引起的进行鉴定,被告向本院申请对房屋受损是否系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进行鉴定,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首选的鉴定机构经本院电话联系当场表示对该事项无法进行鉴定,备选的两家机构经本院依法移送相关资料后,先后作出鉴定材料不齐无法继续鉴定的复函,并将材料退还我院。
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房屋现状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笔录,经勘验确认原告的房屋三楼有渗漏现象,顶棚有大面积黑色霉变,部分墙体有裂缝;二楼部分墙体有裂缝,顶棚阴角线有部分脱落;一楼有一面墙体有裂缝;地;地坝有裂缝;地下室挡土墙有裂缝楼至三楼的楼梯间墙面均未发现裂缝;原告的三楼楼顶防水面积约20平方米,屋顶水槽防水面积约15平方米;原告房屋距离爆破点的直线距离约300米;同时联系原告房屋后面及右面的相邻房屋的所有人,其右面房屋的所有人经询问其房屋在爆破后有无裂缝等现象,其未进行正面回答,原告房屋后方的房屋所有人经询问,称未注意到家中墙体有无裂缝,但外墙砖脱落了几片。
审理中,经当庭电话咨询建筑行业的实际施工从业人员关于屋顶防水工程(包工包料)做工较好的单价大约为每平方米30元,墙面粉刷大约每平方米15元—20元。审理中双方确认原告房屋的墙体总面积约为1100平方米,双方同时确认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车旅费为4800元。原告在外务工平均每月工资约8000元,原告***因与被告的诉讼四次返回营山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在爆破后墙体出现裂缝、渗漏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一、原告房屋受损是否与被告爆破行为有关。二、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责任如何承担。
综合本案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一、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爆破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审理中各方申请对房屋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原告认为是爆破造成的,被告认为是原告房屋修建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但经过询问多家鉴定机构,均回复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无法进行鉴定,故本案无法通过鉴定确认房屋出现裂缝、渗漏的原因。结合审理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组织爆破后,原告房屋确实出现了裂缝、渗漏现象,原告并邀请被告方相关人员对房屋出现裂缝、渗漏的情况进行了查看,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协议,载明爆破引起原告房屋产生裂缝,并承诺待涉案工程修建到一定程度时,与其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协议签订后,各方也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从客观事实来说,原告家的房屋距离爆破点直线距离较近,爆破产生的震动对其房屋存在一定的影响,而原告的房屋也确实出现了裂缝、渗漏的情况,故认定原告房屋出现裂缝、渗漏的现象与被告方的爆破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责任如何承担。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包括房屋因裂缝、渗漏需要维修的费用以及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对于维修费用,原告主张约8万元,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通过本院当庭咨询相关建筑行业施工从业人员的情况看,屋顶防水较好做工的市场价大约为每平方米30元,墙面粉刷做工较好的市场价约为每平方米15元—20元,双方在审理中对询价的情况也无异议,参照该价格,结合原告房屋需做防水的面积约为45平方米,酌定原告房屋屋顶防水维修的价款约为1350元(45平方米×30元/平方米=1350元),原告房屋墙体总面积约为1100平方米,考虑到因一楼仅一处墙面有裂缝,需要修复的面积较少,二楼、三楼产生裂缝的墙面较多,需要修复的面积较大,酌定原告房屋需要修复的墙面面积约730平方米,参照当庭询价的情况,酌定原告房屋墙面粉刷的价款约为12410元(730平方米×17元/平方米=12410元),综上,维修费用约为13760元。对于原告的车旅费,审理中双方已经确认为480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误工费,原告的月平均工资约8000元,原告先后四次返回营山参与诉讼,产生了一定的误工损失,双方对误工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酌定误工费约为4000元。综上所述,原告损失约为22560元,再综合被告当庭陈述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损失总额为25000元。
被告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员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承建,被告***组织施工过程中又将爆破采石等事宜分包给被告***,由***、***具体实施爆破采石等事宜,***、***在实施爆破过程中,引起原告房屋受损,被告营山县消水镇固周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本身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方在审理中对责任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承担赔付责任,并分别确认了***赔付35%,***赔付35%,***赔付30%,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被告方达成的责任划分意见也不影响原告权利的实现,故对被告方的上述责任划分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其中被告***、***分别承担35%的责任,分别向原告赔付8750元,被告***承担30%的责任,向原告赔付7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其中被告***承担8750元,被告***承担8750元,被告***承担7500元,各被告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范围的,有权向其他被告追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687元,被告***、***、***共同负担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