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泛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104号附1、2、3、4号。
法定代表人:江永汉,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4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59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泛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充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审理中本院以(2018)川1302民初598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充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非住宅房屋(房产证号:南房权监字第××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104号2幢附1-4号非住宅房屋(房产证号:南房权监字第××号)的查封。
二、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104号2幢附1-4号非住宅房屋(房产证号:南房权监字第××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四川泛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桂芳彪
审判员 陈 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