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12民初2124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