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4346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以与被告乙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