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242号
原告: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466-1号。
法定代表人:韩双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勇,男,该集团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潮路168号3幢4层。
法定代表人:朱顺华。
原告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2元,由原告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