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3执50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3民初10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55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36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暂时撤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被执行人应于协议签订后七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2370000元、履约保证金185000元,合计2555000元,并偿偿付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三、被执行人以本案所涉的喷漆房、烘干室、打磨室、摆渡台车等涂装设备和废气治理设施作为抵押物,保证本协议的清偿。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四、被执行人在协议执行完毕前,不得转移名下不动产或办理抵押贷款,否则应以(2019)浙0603民初1061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总额为基数,以30%的比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五、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及协议约定之违约金的执行,并申请重新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七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0)浙0603执500号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