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2民初230号
原告:吉林省某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部长。
被告:图们市某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男,图们市某镇政府主任。
原告吉林省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图们市某镇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设计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