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杭余民初字第6021号
原告:***,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3205。
法定代表人:沈佳。
委托代理人:**、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130号3幢。
法定代表人:何金坤。
委托代理人:康良,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房产公司)、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苑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合源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剑锋、被告南苑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7年7月原告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和合财务中心1幢1703室用于投资收益。因房子是商住两用型,房间内设置了消防管道。8月27日,二楼的消防水管连接缝漏水,导致了二楼的地板严重浸水并滴漏至一层地板。目前的损失为:大门、一楼的卫生间门、二楼的卧室门泡水变形关不上,二楼的地板浸水两天,部分地板已经起泡,二楼到一楼的楼梯泡水变形脱落,霉菌滋生;一楼吊顶、储物间,二楼的天花板和墙体水渍泛黄,墙面开裂;部分照明设施浸水,部分家庭用品泡水损毁。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洽谈无果,导致房屋一直空置,现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和合财富中心1幢1703室消防水管漏水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维修费用30000元,清洁费用1240元家具损失费用300元,房屋控制费用4000元/月(2017年9月-2018年4月),后续控制费另算。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漏水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维修费用7575元,清洁费用1240元、家具损失费用300元,房屋控制费用4000元/月(2017年9月-评估公司定损时间),后续控制费另算。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提供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投诉信访回复件一份,证明根据信访投诉回复,住宅物业内建设费用已经分摊进住房价格的,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是公用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维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区域内对共有消防设施按规定维修管理;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购买之后并未对任何消防设施进行后期调整更改,不存在后续损毁;
3.和合财富中心大厦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消防设施维护属于被告服务范围;
4.照片一组,证明房屋受损情况。
被告合源房产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应当驳回。1.案涉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2015年1月9日,案涉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案涉房屋以及屋内相应设施均不存在质量问题。2.原告损失与我方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由我方造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我方有关。3.损害结果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物业在漏水时就告知原告,但是原告在晚上11点才回家。4.案涉消防管道已经过了保修期。约定消防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之时,已经过了2年。因此即便案涉消防管道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因为消防管道过了保修期我方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被告合源房产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并陈述了以下证据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案涉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2.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保修期限为两年;
3.入住流转单、商品房交接协议,证明案涉房屋质量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一任业主也对此进行了认可。
被告南苑物业公司答辩称,我方在知道原告室内积水后及时派了工作人员关闭生活水闸并清理积水。观察室内仍有水渗出,所以又关闭消防水阀。我方数十次联系原告,均未接听,又发送短信,同时也通过业委会在微信群找原告。被告于2017年8月27日12点09分才接到原告回电,被告告知原告具体情况,原告声称要到当晚21时回家,并不允许被告用破门的方式进入。8月28日被告对案涉房屋管道进行维修。因消防管道位于原告房屋室内且为隐蔽工程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被告在日常物业服务管理中是无法进入涉案房屋且难以发现。综上所说,被告二在知悉涉案房屋漏水后进行现场清理,积极采取处置措施、先后关闭生活水闸、消防水闸,履行了自身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南苑物业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南苑物业公司先后关闭水阀、对水进行清理,采取了措施;
2.手机通讯截屏一份,证明被告十多次联系原告未接通,并短信留言,知道12点9分才联系上原告;
3.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被告通过业委会联系原告;
4.东安社区工作人员张唯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希望通过社区进一步处理积水的事实;
5.屋顶照片两张,证明涉案消防管道系房屋室内设备且为隐蔽工程的事实;
6.消防设施点检卡一份,证明被告每月检查消防设施。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原告系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1703室房屋现任业主。被告合源房产公司系开发商,于2015年7月26日交付原买受人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房屋交付时即于二楼吊顶内有隐蔽安装消防管道。2017年4月,被告南苑物业公司与***业业委会签订了《和合财富中心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南苑物业公司为案涉大楼提供物业服务。其中第三、2条约定: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公共使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附件二约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甲方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消防器具、防盗门等设施设备。附件三: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4、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为:消防系统:1、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3、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4、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宅探测器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5、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及时更新或充压。协议还对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7年8月27日,案涉房屋发生漏水,被告南苑物业公司人员早上8点左右发现该房屋门口有渗水后,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群、业委会等方式设法联系原告,并派人先后关闭生活水阀、消防水阀,同时清理楼道积水。原告于当日中午12点左右回电,被告南苑物业公司告知其情况后,原告于当晚11点回家开门,南苑物业公司人员与原告共同进门查找漏水点次日南苑物业公司派员对漏水处吊顶凿开并修好漏水的消防管道。此后案涉房屋再未发生漏水。
案件审理中,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漏水受损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该评估机构以2019年3月14日为基准日评定案涉房屋受损价值为7575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房屋漏水要求被告合源房产公司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有效证据显示,案涉房屋交付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事发时案涉管道设备已过合同约定质保期。原告亦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与被告合源房产公司有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合源房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南苑物业公司为案涉房屋所在大楼提供物业服务,案涉消防管道设施属公共使用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合同并未排除其对专有部分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故该项应属于其物业服务内容。现该设备发生漏水并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南苑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金额,结合鉴定报告,本院确认为7575元;清洁费本院酌定为100元;家具损失费及房屋空置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确认。综上,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结合被告南苑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情形,综合确定由被告南苑物业公司承担614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损失赔偿6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89。被告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