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杭州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3205-1/div>
法定代表人沈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苑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杭州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房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字第6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系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1703室房屋现任业主。合源房产公司系开发商,于2015年7月26日交付原买受人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庭审中,各方确认案涉房屋交付时即于二楼吊顶内有隐蔽安装消防管道。2017年4月,南苑物业公司与***业业委会签订了《和合财富中心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南苑物业公司为案涉大楼提供物业服务。其中第三、2条约定: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公共使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附件二约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甲方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消防器具、防盗门等设施设备。附件三: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4.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为:消防系统:1.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3.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4.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宅探测器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5.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及时更新或充压。协议还对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2017年8月27日,案涉房屋发生漏水,南苑物业公司人员早上8点左右发现该房屋门口有渗水后,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群、业委会等方式设法联系***,并派人先后关闭生活水阀、消防水阀,同时清理楼道积水。***于当日中午12点左右回电,南苑物业公司告知其情况后,***于当晚11点回家开门,南苑物业公司人员与***共同进门查找漏水点,次日南苑物业公司派员对漏水处吊顶凿开并修好漏水的消防管道。此后案涉房屋再未发生漏水。案件审理中,应***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漏水受损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该评估机构以2019年3月14日为基准日评定案涉房屋受损价值为7575元。
2018年4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南苑物业公司、合源房产公司共同承担***和合财富中心1幢1703室消防水管漏水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维修费用30000元,清洁费用1240元,家具损失费用300元,房屋控制费用4000元/月(2017年9月-2018年4月),后续控制费另算。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南苑物业公司、合源房产公司共同承担***因漏水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维修费用7575元,清洁费用1240元、家具损失费用300元,房屋控制费用4000元/月(2017年9月-评估公司定损时间),后续控制费另算。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房屋漏水要求合源房产公司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有效证据显示,案涉房屋交付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事发时案涉管道设备已过合同约定质保期。***亦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与合源房产公司有关。故,对***要求合源房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南苑物业公司为案涉房屋所在大楼提供物业服务,案涉消防管道设施属公共使用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合同并未排除其对专有部分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故该项应属于其物业服务内容。现该设备发生漏水并造成***损失,南苑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的损失金额,结合鉴定报告,原审法院确认为7575元;清洁费原审法院酌定为100元;家具损失费及房屋空置费,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确认。综上,对***的损失,原审法院结合南苑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情形,综合确定由南苑物业公司承担614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61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14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389元,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宣判后,南苑物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案涉漏水处位于被上诉人房屋专有部分内,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共区域,不属于上诉人物业服务内容。案涉房屋交付时即于二楼吊顶内有隐蔽安装消防管道,属于被上诉人房屋专有部分的组成,性质上与入户的在屋内的自来水管道、排水管道等一致,不属于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且被上诉人亦不允许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物业服务中进入案涉房屋,2017年8月27日12点09分上诉人接到被上诉人回电,告知被上诉人漏水的具体情况,但被上诉人不允许上诉人进入房屋,能够充分证明这一点。二、上诉人履行了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保养、管理的责任,原审判决加重了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明显不合理、不公正。上诉人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建立了日常巡查的制度,上诉人提供的消防设施点检卡能够充分证明这一点。原审判决在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服务有过错的情况下,仅笼统地因为物业服务内容中上诉人负有维护和管理义务,不考虑漏水位置、原因以及被上诉人的过错等因素,就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明显扩大了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范围和深度,大大加重了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三、漏水事件损失的造成与被上诉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关联,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明显畸轻。2017年8月27日早上8时左右上诉人员工发现案涉房屋漏水事件后,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群、业委会等方式设法联系被上诉人,并派人先后关闭生活水阀、消防水阀,履行了应尽的合理义务。被上诉人于当日中午12时左右才回电,更重要的是被上诉人未允许上诉人进入房屋维修抢救,而被上诉人却于当晚23时左右回家,导致损失扩大。上诉人认为在发生漏水事件后能及时联系到被上诉人,其允许上诉人进入房屋处理可以挽回大部分损失。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道理,请求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合源房产公司答辩称:同意上诉人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消防管道漏水处位于被上诉人房屋专有部分为由,主张该管道不属于公共设施设备。本院认为,入户的消防管道亦是整座住宅楼消防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乃是一个整体,业主不能随意对其进行改造,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消防管道属于公共使用设施设备,其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按照***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属于南苑物业公司服务内容。根据南苑物业公司一审提交的消防设施点检卡,消防管道不在其点检范围,故上诉人以此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未及时赶回家中,也未授权南苑物业公司进入维修,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上诉人未及时赶回家中具有客观因素,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南苑物业公司要求进入维修的请求,故一审判令其自担20%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当,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因素导致损失扩大为由要求加重其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无证据证明消防管道漏水系质量原因,故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剩余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韦薇
审判员***
审判员韩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逯遇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