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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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3民初1741号
原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被告: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11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撤回对被告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