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9014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冉超蓉,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章发平,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130号3幢。
法定代表人:何金坤。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冉超蓉、***与被告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冉超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