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310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130号3幢。

法定代表人:何金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600号。

法定代表人:钱益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巨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天荷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钱益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美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600号。

法定代表人:钱益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其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光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钱益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益升,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钱益花,女,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马炳荣,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巨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西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其昌实业有限公司、钱益升、钱益花、马炳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202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58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5496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止,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4580000元按年利率6%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杭州巨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西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其昌实业有限公司、钱益花、马炳荣就上述债务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九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钱益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钱益升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78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巨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西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其昌实业有限公司、钱益升、钱益花、马炳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巨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西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其昌实业有限公司、钱益升、钱益花、马炳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巨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西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其昌实业有限公司、钱益升、钱益花、马炳荣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巨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西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其昌实业有限公司、钱益升、钱益花、马炳荣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0月22日,唐敏支付本案执行款300000元,本案的其余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巨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西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其昌实业有限公司、钱益升、钱益花、马炳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巨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西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其昌实业有限公司、钱益升、钱益花、马炳荣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钱益升、钱益花、马炳荣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杭州久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巨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西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其昌实业有限公司、钱益升、钱益花、马炳荣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余庆伟

审判员  任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