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遵化市贸易城欣荣水泵经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2执54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开发区5号路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遵化市贸易城欣荣水泵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贸易城。 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自由村华庆胡同2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2458.19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机动车、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702元已执行到位,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44756.19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