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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21民初687号 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