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21民初690号
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