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2民初516号
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