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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2民初516号 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