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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8555号 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