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6693号
原告:襄阳中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蒋岗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9202026XL。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华(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高新区徐岗路22号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1B0F0F。
原告襄阳中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襄阳中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中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中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计1852元,由襄阳中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苗学云
书 记 员 孙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