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1民初2585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化州市良光镇良光路口开发区李津荣屋(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则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佰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荣基鸿业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以下简称仲恺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基鸿业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仲恺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基鸿业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仲恺学院向广东荣基鸿业总公司支付工程款3259423.8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利息以3259423.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9月14日计付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仲恺学院支付荣基鸿业总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70000元;3.确认荣基鸿业总公司承建的仲恺学院白云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由仲恺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荣基鸿业总公司与仲恺学院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荣基鸿业总公司承包仲恺学院白云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新路388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内,工程内容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土建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消防、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及总承包管理服务;工程规模5697.2㎡;合同工程工期为270天;合同总价为23266126.37元,合同还对工程量、工程结算和支付等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荣基鸿业总公司已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案涉项目已完工,仲恺学院亦于2021年9月14日安排教职人员入住使用。荣基鸿业总公司多次要求与仲恺学院进行结算,仲恺学院以各种理由推脱。涉案项目的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总价为23266126.37元,截止起诉之日,荣基鸿业总公司已收到仲恺学院支付的工程款18758267.41元,余款4507858.96元至今未付。荣基鸿业总公司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荣基鸿业总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施工内容并交付仲恺学院使用,但仲恺学院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因此,荣基鸿业总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仲恺学院主张尚欠工程款,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仲恺学院主张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支付利息,并向仲恺学院主张荣基鸿业总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荣基鸿业总公司有权要求确认其承建的仲恺学院白云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范围内享有假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荣基鸿业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荣基鸿业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仲恺学院辩称,我方认为荣基鸿业总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事实相悖,系荣基鸿业总公司隐瞒客观事实所作的片面陈述,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予全部驳回,具体理由如下:1.仲恺学院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正如荣基鸿业总公司在诉状中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量、工程结算和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即根据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1条第(4)款的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至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85%”;第(5)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同及规范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工程结算后,工程档案资料按规定合格移交后40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据此,暂不论荣基鸿业总公司的施工质量,工期延误,拒绝维修、拖延返工等违约行为,仲恺学院已支付工程款18758267.41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即工程完工后申请竣工验收前付至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85%,不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问题。至于后续工程款,因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未进行竣工结算,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2.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未能如期推进系由荣基鸿业总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仲恺学院并无过错。根据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条第(2)款的约定:“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工程竣工后竣工图(含电子版)和验收通由承包人自行委托设计院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主要用于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需要(具体数量由发包人根据需要确定),所需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内。”第58条第(2)款约定:“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初步)验收通过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3套承包范围内完整、合法、规范且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二份)。”第58条第(6)款约定:“竣工图及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据此,荣基鸿业总公司作为施工方,其应遵守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范的工程竣工资料,然荣基鸿业总公司自2021年11月底至2022年6月底期间一直在反复修改竣工图,后又推说竣工图无法加盖设计院的章,因其怠于提供符合规范的工程竣工资料,致使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迟迟无法推进,严重损害了仲恺学院的合法权益。综合以上两点,荣基鸿业总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3.荣基鸿业总公司主张仲恺学院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首先,荣基鸿业总公司与仲恺学院之间并未就律师费承担的问题进行约定,本案系由荣基鸿业总公司擅自提起诉讼,律师费属于其诉讼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次,虽然仲恺学院是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但我方是守约方,荣基鸿业总公司作为违约方先行起诉,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4.荣基鸿业总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如前所述,荣基鸿业总公司主张工程欠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主张工程欠款的优先受偿权亦无事实和法律支撑;(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故,荣基鸿业总公司主张违约金的优先受偿权毫无事实、法律依据。5.荣基鸿业总公司说仲恺学院在9月14日安排教职人员入住使用,这个实际情况是2021年9月份,白云校区有15000多名新生入学,从教学管理及疫情管控诸多方面的考虑,白云校区必须有辅导员驻守,而根据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案涉项目本应于2020年12月竣工,但因荣基鸿业总公司的拖延施工、拖延提供合规的竣工验收资料等等行为,致使案涉项目延期1年多,严重打乱了仲恺学院的教学计划。因此,当时即2021年9月14日是在征得荣基鸿业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临时安置了一批辅导员在宿舍楼,且是临时折叠床休息,条件十分艰苦,荣基鸿业总公司认为2021年9月份已交付使用的说法于法于理说不过去,不符合事实。综上,荣基鸿业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荣基鸿业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仲恺学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荣基鸿业总公司向仲恺农业学院支付误期赔偿费3490000元(按合同价的15%);2.判令本案反诉费由荣基鸿业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6日,荣基鸿业总公司与仲恺学院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荣基鸿业总公司承包“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工程内容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土建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消防、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及总承包管理服务。案涉工程于2020年3月10日开工,约定工期270个日历天,即按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应为2020年12月4日。然,荣基鸿业总公司自开工以来,施工进度一直滞后,对此仲恺学院通过发函催告、约谈施工方负责人等方式催促工期,但最终荣基鸿业总公司仍未能如期完工,延误工期达一年有余。此外,根据法律以及双方合同约定,荣基鸿业总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范的工程竣工资料以协助发包人及时组织工程联合验收,而自2021年11月底至2022年6月底期间荣基鸿业总公司一直在反复修改案涉工程竣工图,亦未提交案涉工程相关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因此,荣基鸿业总公司迟迟未能提供符合规范的工程竣工资料,直接导致仲恺学院无法组织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鉴于荣基鸿业总公司延误工期、不配合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等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另,案涉工程自完工后一直存在种种质量问题,2021年11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对案涉工程进行消防初验和质量初验,其中对消防提出9条整改意见,对质量提出5条整改意见,并分别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然荣基鸿业总公司并未积极修理、整改,直至今日仍有诸多问题未整改完毕。根据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8条约定“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标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施工,直到达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规范要求为止”,即发包人(仲恺学院)有权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荣基鸿业总公司)应及时维修、返工,以落实整改意见,推动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综上,荣基鸿业总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仲恺学院的合同利益。为维护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荣基鸿业总公司对反诉辩称,1.涉案工程延期交付系受新冠××疫情、天气、停电、停水、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影响,及仲恺学院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及封校所致,因此,涉案工程延期交付不应归责于荣基鸿业总公司。自2020年3月至涉案工程完工交付,广州市白云区多次爆发新冠疫情,众多施工人员无法正常返岗,且建设材料也未能如期供应,同时为配合政府相关防疫措施,涉案工程多次停工,严重影响施工进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七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涉案工程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工期应相应顺延。此外,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多次受恶劣天气、项目停电、停水、政府停工及排查要求等因素影响停工,以上因素均属于荣基鸿业总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的规定,对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荣基鸿业总公司不承担责任。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仲恺学院存在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及封校情况,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延误原定工程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因仲恺学院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2.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对误期赔偿费的约定条款无效,仲恺学院主张的误期赔偿费缺乏事实依据且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仲恺学院提供,而该合同中,仲恺学院仅约定了工期延误情况下荣基鸿业总公司一方的责任及误期赔偿费赔付标准:每日历天向发包人赔付误期赔偿费1万元,最高限额是合同价的15%,却规避了仲恺学院一方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关责任及误期赔偿费赔付标准,明显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而加重荣基鸿业总公司责任、限制和排除荣基鸿业总公司获得工期延误赔偿的权利,依法应予无效。仲恺学院在其出具的证据中自认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1月17日交付使用,据此仲恺学院主张工期延误一年有余显然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工期延误非荣基鸿业总公司过错,且仲恺学院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工期延误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及公平原则,仲恺学院所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3.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结竣工验收手续系因仲恺学院怠于审核竣工图及无理要求荣基鸿业总公司提供加盖设计院章的违约行为,过错方应为仲恺学院。根据仲恺学院提交的本诉证据8聊天记录显示,荣基鸿业总公司早在2021年11月8日即向仲恺学院提交了竣工图,然而仲恺学院却在荣基鸿业总公司发出竣工图一个月后,才于2021年12月20日回复竣工图格式不对无法打开;并在2021年12月28日荣基鸿业总公司按其要求再次发出竣工图后,仲恺学院时隔3个月才于2022年4月8日向荣基鸿业总公司反映竣工图存在问题,可见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迟迟未办结、竣工图迟迟未能定稿源于仲恺学院怠于审核竣工图纸的违约行为。涉案竣工图经仲恺学院审核确认后,荣基鸿业总公司曾已将符合合同约定的盖有竣工图章的竣工图提交给仲恺学院,依约提交竣工图,但仲恺学院未予接收,反而无理要求荣基鸿业总公司在竣工图上加盖设计单位的章。涉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第5条、58条中虽约定竣工图需设计院绘制,符合《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范要求,并未约定竣工图需盖设计院章,前述规范性文件亦未对竣工图加盖设计院章作任何要求。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第4.2.8条“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亦明确,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即已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可见仲恺学院要求竣工图加盖设计院章毫无事实依据,显然仲恺学院系在恶意拖延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以达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涉案工程交付仲恺学院使用多时,仲恺学院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已严重违约,仲恺学院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97%。4.荣基鸿业总公司已于涉案工程保修期内积极履行保修义务,鉴于仲恺学院主张的存在渗水问题的外墙工程,已经仲恺学院擅自破坏、拆除,对此仲恺学院自行施工重建的工程,不属于荣基鸿业总公司的保修范围且荣基鸿业总公司不再负有保修义务。根据仲恺学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于仲恺学院提出的质量问题,荣基鸿业总公司均有积极安排人员处理,积极履行保修义务,不存在怠于维修的问题。就仲恺学院主张的存在渗水问题的外墙工程,荣基鸿业总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收到仲恺学院《关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教工宿舍项目外墙渗水要求进行维修的函》的维修通知及限期于2023年1月15日前维修的要求,随即于2022年12月23日组织维修人员进场查看渗水问题和检修,但荣基鸿业总公司维修人员到场时,却发现仲恺学院已在未通知荣基鸿业总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教工宿舍1、2楼天面的防水层、保护层、隔热层等全部拆除,导致荣基鸿业总公司无法对仲恺学院所主张的该渗水问题进行检修确认漏水原因,等无法继续履行保修约定范围的维修义务,对此造成的维修责任,应由仲恺学院自行承担。5.根据荣基鸿业总公司核实,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仲恺学院尚存在迟延发放工程款的情况,从而致使工程出现缓建、停工、建筑材料等无法按时采购,延误原定工程的进度。综上所述,仲恺学院的反诉请求无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6日,仲恺学院(发包人)与荣基鸿业总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仲恺学院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新路388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内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系案涉项目,工程规模5697.2㎡,钢筋混凝土结构)发包给荣基鸿业总公司。承包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等资料为准。承包范围(略),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270天。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如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计划和合同约定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发包人除有权依相关合同条款向承包人索赔误期赔偿费……,承包人对此无异议。合同总价23266126.37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276170.22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1条: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5.1.2条:工程竣工后竣工图(含电子版)和验收通由承包人自行委托设计院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主要用于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需要(具体数量由发包人根据需要确定),所需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内。23条: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为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任命***为监理工程师。23.2(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确定延长工期、发出停工令及复工令、确认工程量、确认工程质量。31.1(4)条:因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36.工期及工期延误。因通用条款35.4条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56.4条:工程变更按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及发包人所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当出现设计变更、业主要求及会议记要中允许调整的项目时,承包人须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包括工程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至发包人审批,否则视为承包人免费提供该项服务。58.3条:(1)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及规范要求后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竣工预(初步)验收通知书,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初步)验收。预(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承包人须及时按要求认真整改。(2)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初步)验收通过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3套承包范围内完整、合法、规范且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二份)。(3)承包人提交承包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后10天内,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书面确认竣工资料是否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自竣工资料符合规定的要求之日起10天内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通过评定达到合格标准之日起则视为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日期。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标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施工,直到达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规范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4)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天内办理工程交接并移交验收证明文件。(5)承包人须按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6)竣工图及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确定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合法规范有效的结算资料,双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59.8条:工程质量保修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66.2条:误期赔偿费的约定: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承包人除每日历天向发包人赔付误期赔偿费1万元外,还要支付项目临时设施场地占用费,费用每日历天按临时设施占用场地(含建筑面积)面积×10元/㎡计算。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价的15%。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发包人批准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以及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中漏列的项目等视为新增项目。73.2条:工程量按实结算,竣工结算时予以确认。75.3条: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由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确认签名盖章后再报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对现场签证报告内容经过现场复核确认签名盖章后方可生效(确认签证时间执行通用条款)。78.2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80.2条:发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缴纳履约担保后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60%安全文明施工费,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安全文明施工费。81.1条:支付期间为以月为单位。具体为:(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当月进度款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后的每月完成的实际进度发生额的80%支付,因签证和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待工程结算后支付。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进度达不到节点工期的要求,每延期一天,则在当期进度款中暂扣1万元/天,工程竣工时,实际工期满足合同总工期要求,则工期暂扣款全部退回。若因承包人原因实际总工期超过合同总工期要求,则根据实际超出的天数按1万元/天扣除作为误期赔偿费,多出的暂扣款退回。(4)工程全部完工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至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85%。(5)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同及规范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工程结算后,工程档案资料按规定合格移交后40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机关受理工程竣工备案后二年)满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返还。81.2条: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20万元。82.1条: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60天内完成初审,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30天内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递交监理及发包人,发包人30天内完成复核工作,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出具结算书。承发包双方确认本工程结算须经发包人上级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工程结算以上级政府部门审核结算价为准,并出具正式结算书。83.2条:结算款一般情况按通用条款,如上报相关部门需核实结算文件,待上报部门审定结算金额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84条:待工程结算后,扣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机关受理工程竣工备案后二年)满、结清质保金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94.1条: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合同文本。补充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及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和移交办法提交肆套完整规范的竣工档案资料原件后,才能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送相关部门审定生效。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等等。 上述《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荣基鸿业总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进场开工。2021年9月14日,仲恺学院安排其教职人员入住案涉教工宿舍,荣基鸿业总公司拍摄了水印照片(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18日、2021年9月26日),照片显示房间有简易衣柜、椅子、吉他等物品,部分窗户开着,晾有衣物。仲恺学院确认于2021年9月14日安排辅导员临时入住,但抗辩系由于荣基鸿业总公司延误工期、拖延提供合规竣工资料导致教工宿舍不能如期竣工所致,在学期结束后已安排辅导员搬出。 仲恺学院主张案涉工程于2022年1月17日先进行了现况移交,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证明书》《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师公寓1-2栋宿舍楼移交前检查情况统计》予以证明。《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证明书》载明,项目名称: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建设(接收)单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承建(移交)单位: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保修期:2年(防水5年)。工程(验收)移交时情况:现况移交,整改意见另附。一致意见:根据合同条款同意现况移交,须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任务,本次移交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落款处有荣基鸿业总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仲恺学院基建处、监理单位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的盖章,并备注“满足使用”“满足使用要求”等文字,落款载明移交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荣基鸿业总公司认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证明书》只是仲恺学院为接收并使用案涉工程后补验收手续而制作,实际交付日期为2021年9月14日。 审理中,仲恺学院主张荣基鸿业总公司存在施工进度滞后、工程质量问题、迟延提供合规竣工验收资料等情况,并为此分别举证如下,第一组:荣基鸿业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进度滞后问题的复函》,载明:“现场进度滞后问题我项目部对各班组人员配置做了相应的调整……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按照合同工期2020年12月9号完成”。仲恺学院基建处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关于我校白云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因工期延误约谈承建单位企业法人代表的函》。仲恺学院基建处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违反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合同约定的函》。仲恺学院基建处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关于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延误工期的函》。第二组:《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时间2021年11月19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关于白云校区学校用房项目外墙渗水要求进行维修的函》(时间2022年4月7日)及附图、《关于限期解决我校白云校区教工宿舍1、2号楼外墙与天花板渗水问题的函》(时间2022年5月26日)及附图、《关于我校白云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项目要求搬离现场电缆盖板及维修室外消防水管的函》(时间2022年6月27日)及附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期间,仲恺学院人员要求荣基鸿业总公司人员维修教工宿舍的往来聊天记录)。第三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荣基鸿业总公司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向仲恺学院人员提供竣工图;仲恺学院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要求转化图格式;2021年12月28日,荣基鸿业总公司人员向仲恺学院人员发送修改格式后的竣工图;2022年4月8日,仲恺学院人员反馈竣工图存在问题;2022年4月25日,荣基鸿业总公司人员再次提供修改竣工图;2022年5月5日,仲恺学院人员要求荣基鸿业总公司人员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测量记录表》;2022年5月11日,2022年6月7日、9日、11日、13日,双方继续就竣工图修改进行沟通;2022年6月20日,仲恺学院人员回复称竣工图基本没问题,可以叫施工单位找设计单位打印盖章,对方回复:“好的”,次日,荣基鸿业总公司回复称“设计说不盖章”。荣基鸿业总公司人员“***”与仲恺学院人员的微信记录显示,仲恺学院人员要求对方提供设计资质单位盖章的竣工图。对方回复称:“设计是否盖章与我们无关,如果他盖章要收钱,那监理也可以收钱,一般是该竣工图章”。仲恺学院基建处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我校白云校区教工宿舍项目催促办理竣工验收的函》,该函件落款有“***”签收,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另荣基鸿业总公司确认竣工图由该司委托设计单位制作,但由于盖章的竣工图和不盖章的竣工图收费不一致,故荣基鸿业总公司没有额外支出盖章的费用,所以设计单位没有在竣工图上盖章。仲恺学院认为不盖章的竣工图不合规故不予接收,荣基鸿业总公司也未向仲恺学院提交其他结算材料。 荣基鸿业总公司向本院提交疫情文件、天气等其他原因暂停施工的微信通知、政府政策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建筑专业,电气、给排水专业,结构专业,景观专业,海绵城市专业)、《设计修改通知单》、催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受疫情防控措施、恶劣天气、停电、停水、政府政策、仲恺学院迟延发放工程款、仲恺学院变更设计等因素证据导致施工进度滞后。微信记录显示了荣基鸿业总公司人员向仲恺学院人员催要工程进度款的聊天经过。其中2021年12月21日,仲恺学院人员向荣基鸿业总公司人员发送微信称:“再扣20万工期”,荣基鸿业总公司表示:“OK”手势。庭审中,荣基鸿业总公司主张即便存在工期延误,双方已在最后一次请款中对工期延误达成一致意见,即以200000元为上限扣除误期费;仲恺学院则认为该200000元为预扣误期费,实际应扣除误期费总金额需待竣工结算时确定。 2023年8月21日,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载明:经鉴定,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学校用房(自编号交教工宿舍1、2号楼)工程造价总金额为22017691.26元,其中:(1)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1栋鉴定金额为9004146.16元。(2)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2栋鉴定金额为8962625.96元。(3)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室外部分鉴定金额为3528291.72元。(4)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电梯工程鉴定金额为522627.42元。(5)学校用房(自编号教工宿舍1、2号楼)-合同外工程鉴定金额为0元。荣基鸿业总公司为此预付工程鉴定造价费176123.84元。经质证,荣基鸿业总公司与仲恺学院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三性无异议;仲恺学院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认为该鉴定报告未有对工程工期严重逾期的事实进行核查,工程土建部分、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室外部分给排水工程、室外部分电气工程存在竣工图纸未显示、未实际施工即计算工程量、根据工程联系单无土方外运等情形,工程量不符合事实,应予以调减。另外,网络室内到室外光纤机设备为案外承包商施工,不属于施工方施工,不应计算工程量。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关于〈对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一稿)的回复意见〉的回复》中曾对仲恺学院的质证意见予以回复,并制作《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如上,不再赘述。 荣基鸿业总公司及仲恺学院均确认仲恺学院已付工程款18758267.41元。 荣基鸿业总公司向本院提交《民事案件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及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70000元。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荣基鸿业总公司与仲恺学院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围绕双方诉辩意见并结合现有证据,本案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实践中发包人出于自身需要,为提前获得工程的使用价值,存在提前使用尚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的情形。发包人实际接收后,现实意义上的交付已经完成,表明承包人不再对工程有继续建设和看管等义务,工程发生意外风险的责任负担将转移由发包人承担。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建设单位也就是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等行为要处以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仲恺学院作为发包方,对于擅自接收使用案涉项目的违法性应该是明知的,但仍于2021年9月14日安排教职工入住案涉教工宿舍,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认定案涉工程自转移占有之日,即2021年9月14日为竣工日期。 二、仲恺学院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及律师费。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竣工图(含电子版)和验收通由承包人自行委托设计院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及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和移交办法提交肆套完整规范的竣工档案资料原件后,才能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送相关部门审定生效。由此可见,荣基鸿业总公司有义务向仲恺学院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图和其他竣工档案资料,而上述竣工图因委托相关设计单位绘制当然应加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方属正规的质量合格文件。荣基鸿业总公司以设计单位收费为由拒不提供经设计单位盖章的竣工图,并因此致使后续其他竣工档案资料也没有交由仲恺学院核验,双方在工程竣工后一直未能办理结算,其责任在于荣基鸿业总公司而非仲恺学院。鉴于工程已竣工且交付仲恺学院使用两年有余,质保期业已届满。即便双方迟迟未能办理结算手续,但本院已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总价款予以评定,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仲恺学院应当向荣基鸿业总公司支付工程款,但由于双方未能如期办理结算的过错在于荣基鸿业总公司,故对于荣基鸿业总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具有客观性、中立性、专业性,虽然仲恺学院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但并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证,本院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予以采信。经鉴定,案涉项目的工程造价为22017691.26元,仲恺学院已付18758267.41元,尚需支付荣基鸿业总公司3259423.85元。荣基鸿业总公司预付的工程造价鉴定费176123.84元应当由仲恺学院负担。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律师费损失条款,荣基鸿业总公司所支出的律师费并非本案的必要诉讼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三、荣基鸿业总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诸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那么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案涉项目为仲恺学院的教工宿舍,属于我国高校基础教育设施工程,不具有商业属性,不宜折价、拍卖,故荣基鸿业总公司主张就案涉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误期费的认定问题。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70天,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如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计划和合同约定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发包人除有权依相关合同条款向承包人索赔误期赔偿费……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承包人除每日历天向发包人赔付误期赔偿费1万元外,还要支付项目临时设施场地占用费,费用每日历天按临时设施占用场地(含建筑面积)面积×10元/㎡计算。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价的15%。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于2020年3月10日开工,根据合同约定的270天工期核算,荣基鸿业总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5日完工。现案涉项目于2021年9月14日竣工,逾期9个月有余。荣基鸿业总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受疫情防控措施、恶劣天气、停电、停水、政府政策、仲恺学院迟延发放工程款、仲恺学院变更设计导致其停工,其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工期延长的部分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其余举证不足以证明仲恺学院发放工程款的时间以及工程设计变更与案涉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必然关联。况且荣基鸿业总公司延期达9个月以上,即便存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也非系致使其延误工期的唯一因素。本院结合证据对双方的具体履约行为分析如下,首先,荣基鸿业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进度滞后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载明因进度滞后问题对各班组人员配置做了相应的调整,表明荣基鸿业总公司曾确认存在工期滞后并作出了相应整改措施;其次,双方当事人约定,确定延长工期、发出停工令及复工令、确认工程量、确认工程质量需要发包人批准。但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届满之日到案涉项目竣工之日,没有证据显示荣基鸿业总公司向仲恺学院提出过延长工期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荣基鸿业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理由向仲恺学院提出延长工期,依法无权主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工期顺延;再次,双方曾在微信中就工期延误协商过扣款金额,进一步印证了存在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误工期的事实。故综合以上分析,本院对荣基鸿业总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仲恺学院有权向荣基鸿业总公司主张误期费。鉴于仲恺学院并无举证证明因案涉项目延误造成的具体损失,合同约定的误期费计算标准较高;而双方在微信中协商的“扣20万工期”是在进度款请款过程中协商的金额,双方当时尚未办理结算,未有对工程总的误期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该款项不能视为双方最终结算的误期费金额。本院结合现有证据并综合考量过错及履约表现,酌定误期费按照案涉工程造价22017691.26元的5%计算,即荣基鸿业总公司应当向仲恺学院支付误期费1100884.5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向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3259423.8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赔偿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误期费1100884.56元; 三、驳回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其他的本诉请求; 四、驳回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其他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8252.72元、反诉受理费17360元、工程鉴定造价费176123.84元,由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18051.07元、反诉受理费5476.03元,负担的反诉受理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负担本诉受理费30201.66元、反诉受理费11883.97元、鉴定造价费176123.84元,负担的本诉受理费部分、鉴定造价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