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7民初1002号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9016.51元,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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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