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982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化州市良光镇良光路口开发区李津荣屋(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亚松。
被执行人:化州市笪桥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化州市笪桥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化州市笪桥镇中心小学其他案由一案中,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348.1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在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982执1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昭光
人民陪审员 黄梦烨
人民陪审员 周文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