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21民初1467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变更保全申请人: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孟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942580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0693022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鄂0821财保76号民事裁定,扣押被保全人***的肇事车辆豫BB2A7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L852挂)(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扣押期限一年。被保全人***、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供***的100000元人民币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的人民币100000元,该款存放于京山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户名:京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8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的肇事车辆豫BB2A7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L852挂)(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