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利安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台山市利安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636号 原告:***,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1。 被告:台山市利安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之二(办公楼副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台山市利安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0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1.07元,本院不予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