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636号
原告:***,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1。
被告:台山市利安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之二(办公楼副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台山市利安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0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1.07元,本院不予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