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5民初768号
原告:山东宁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邹城市岚济路3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76844350K。
法定代表人:邢作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开封市五福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215044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宁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2020年5月29日向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于2020年6月8日向原告山东宁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宁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宁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8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山东宁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兴华
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