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民初1126号
申请人: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黄山路28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丘市金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担山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丘市金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7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丘市金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5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795元,由申请人临朐县三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